全校教职员工:
国家已经全面实施“营改增”,各部门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,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也逐渐增多,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,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,现就对外索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注意事项:
1.教职工在开展业务索要发票时,请尽量向销货方或提供服务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2.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本人必需在开票后一个月内,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、采集、上传明细等工作。逾期后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、采集、上传明细,造成发票延期,学校将不予报销,损失自负。
3.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,所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国家税务局税务系统进行认证。为避免在认证过程中出现因专票打印、保存、签字不当等各类原因而造成无法完成认证,导致退票重开的情况,特提醒关注以下方面:
①专票右上角的密码不要触及或超过密码区边界;
②专票须保持平整,不得有折痕;
③一经开票,不得更改,涂改、修改发票无效;
④报销时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一并交到财务处,二联缺一不可。
4.我校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:
名称:河北医科大学
纳税人识别号:130102401703348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
电话:业务经办人电话即可
开户行及账号: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长安支行
0402020409249054766
以上开票信息均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。
5.在开票过程中如遇其他问题,请及时拨打财务处电话进行咨询,办公电话:0311-86265519、0311-86266442。
附件:1.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
财务处
2017年9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