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关于实验室有机废液回收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11-28
各二级学院、实验中心:
根据校领导指示,经多方请示、协商与沟通,学校定于11月29日统一回收,集中处置有机废液,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1. 本次只回收有机废液,所有废液务必统一装桶,禁止出现溢出情况。
2. 废液桶外需贴上危险品标签并注明数量(Kg)。
3. 回收过程中,各单位请留人看管,待废液装车完毕后方可离去。
4. 根据环保局的要求,本次只回收处置已备案的有机废液,各单位有机废液必须与本月上报表格保持一致。
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2017年11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