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6月底前全员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的通知
2020.05.19
各部门、各学院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》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》文件要求,6月30日之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,现再次重点强调以下几点:
一、2019年度学校在职职工、长聘人员、部门聘用人员,都必须进行汇算清缴操作,财务处日常扣税为预扣预缴,与汇算清缴完全两回事。
请各单位务必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并督促其进行汇算清缴操作。
二、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,将面临税务处罚。
1.税务机关对逾期的税款将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收取罚息。
2.国家已经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。对于违反《税收征管法》《个人所得税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,税务部门会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,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(约束惩戒措施详见附件)。
对于情节严重、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当事人,依法对外公示,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。
三、填写综合所得汇算特别提醒:
(1)填报方式。进入“个人所得税APP”综合所得汇算申报后推荐选择【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】。
(2)申报过程中,“标准申报”界面工资薪金收入会自动读入数据。因系统不自动带入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,如存在“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”项目,请点击【劳务报酬】、【稿酬】右侧的箭头,再点击页面右上角【新增】,推荐选择【查询导入】完善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收入情况。
如存在系统查询中没有的劳务报酬、稿酬所得,请点击【手工填写】申报相关收入。
(3)申报查询与更正。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完成后,可随时通过APP首页【我要查询】-【申报查询】查看已申报情况。如有申报错误可进行更正申报或作废重新申报。
(4)使用“自行填写”的务必数据准确无误。
四、汇算清缴须特别注意的教职工
(1)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。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;年度中间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;预缴税款时,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,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的。
(2)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。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,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。
五、相关问题咨询
汇算清缴中遇到问题可咨询财务处,
联系电话:86266904,联系人:王春子。
附件1: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.docx